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1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国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59,737,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478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量59,719,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46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量1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89%。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2,075,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893%。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股份数量2,056,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8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股份数量1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89%。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59,736,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74,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59,736,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74,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59,736,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74,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59,736,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74,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59,736,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74,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59,736,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74,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59,736,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74,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赵垯全律师、张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股票代码:002771 股票简称:真视通 编号:2023-067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以非累积投票方式通过了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为保证董事会的延续性,需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同时公司聘任了两名副总经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1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国红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出席会议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张淮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张淮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决定聘任王克强先生、刘晓兵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见附件。
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王克强先生,198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本科学历。曾先后担任合肥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财务助理、大金机电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法务课主任、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江苏吴中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风控总监。2019年11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监事、总经理助理兼风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2023年4月至今,任真视通军融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晓兵先生,198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工商大学毕业,本科学历。2006年6月加入公司,历任工程师、工程经理、售前经理、技术中心副总经理及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王克强先生、刘晓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王克强先生、刘晓兵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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