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30日 01:09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2023年12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东股份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张巍(公司董事长刘东杰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司本次会议由董事张巍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90,505,500股,占截至2023年12月25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0.7086%。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16,875,000股,占截至2023年12月25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491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173,630,500股,占截至2023年12月25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6.2169%。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同)】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0,199,100股,占截至2023年12月25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7148%。

  2、在本次股东大会中,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参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康竟之女士、刘美彤女士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4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5%;反对7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2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13%;反对7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康竟之、刘美彤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30159-02号

  致: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检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的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关于在2023年12月2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中还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下午14:30在山西省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东股份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刘东杰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司本次会议由董事张巍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2023年12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90,50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7086%。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6,87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918%。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参会。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3,63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216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19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19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48%。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公司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数据。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4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7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12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3%;反对7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康竟之

  承办律师:

  刘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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