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 号天安节能科技园16号楼2001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新华先生
7、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120,33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8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20,33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88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0,33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0,33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0,33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0,33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0,33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0,33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0,33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晓平、李丹虹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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