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3年12月30日 01:1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一《关于对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赵丙贤、赵彩霞、曾英姿: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丙贤于2023年7月13日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你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赵丙贤作为董事长,赵彩霞作为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曾英姿作为总裁,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赵丙贤、赵彩霞、曾英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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