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09:15至09:25、09:30至11:30、13:00至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 8 号礼顿阳光大厦4楼金逸影视大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易海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83,54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347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82,2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00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0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75%。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30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7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30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75%。
5.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5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提案2.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5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提案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5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提案4.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5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88%。
(五)审议通过提案5.00《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继续展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5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8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余洁律师、叶嘉怡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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