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伦医疗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进展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伦医疗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进展公告
2023年12月30日 01:0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德伦医疗2022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的广东德伦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伦医疗”)51.00%股权,因德伦医疗未能完成2022年度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须按照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德伦医疗2021年度、2022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出具的《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众会字(2022)第04027号)和《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众会字(2023)第00456号),德伦医疗2021年度业绩实际数为2,645.00万元,2022年度业绩实际数为-4,446.07万元。截至2022年末德伦医疗累计实现业绩数-1,801.07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触发业绩补偿义务。

  经测算,业绩承诺方应支付补偿金额为66,394,323.90元。截至2023年4月28日,上市公司尚有6,300万元股权转让款未支付。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业绩承诺方优先以未收到的股权转让款进行补偿,剩余3,394,323.90元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足。

  2023年12月28日,公司已收到业绩承诺方上述业绩补偿款3,394,323.90元。至此,业绩承诺方对公司的2022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皓宸医疗 公告编号:2023-054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7执18090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与深圳市拓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拓美特”)签署的《新科技新制造新动能产业投资并购私募基金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深圳拓美特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余尾款,深圳拓美特存在违约行为,经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深圳拓美特应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8,1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二、本次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7执180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拓美特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31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已限制深圳市拓美特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3年11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具备处分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307执180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后续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关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7执18090号之一]。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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