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29日 02:4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8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浔大道3555号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兴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17,892,97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2.648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78,59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2841%。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116,414,3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643%。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5,85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253%。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7,726,27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6%;

  反对163,2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

  弃权3,5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41%;反对16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786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7,726,27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6%;

  反对163,2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

  弃权3,5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41%;反对16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786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8%。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17,726,27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6%;

  反对163,2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

  弃权3,5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41%;反对16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786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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