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3年12月29日 02:4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俊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1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15号中港汇3603室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0,183,8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03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4,4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6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5,743,8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7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9、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统计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75,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5%;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

  提案3.00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75,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75,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赵沁妍、姬智出席了本次会议,委派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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