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12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下午3: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8号研发楼1209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海鹰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9,874,76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80%。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53,487,5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3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6,387,17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4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6,387,17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6,387,17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4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65,9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2%;反对20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178,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258%;反对2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7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65,9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2%;反对20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178,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258%;反对2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7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65,9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2%;反对20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178,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258%;反对2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7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清律师、姚程晨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已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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