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自愿延长股份限售锁定期的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自愿延长股份限售锁定期的公告
2023年12月2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3-100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自愿延长股份限售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关于延长股份限售锁定期承诺的函件。截至目前,中恒汇志累计持有公司股份440,930,464股,该部分股份的限售锁定期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本着对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中恒汇志自愿将该部分440,930,464股公司股票限售锁定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承诺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二、承诺安排:

  1、截至目前,中恒汇志持有公司股份440,930,464股,该部分股份的限售锁定期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其自愿将该部分440,930,464股股份限售锁定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2、中恒汇志限售流通股明细清单:

  ■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3-101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审会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公司已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近日,公司收到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发来的《关于变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原委派赵金、刘生刚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因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生刚工作调整的原因,现委派赵金、黄刚波为签字注册会计师,负责继续完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二、本次拟变更签字会计师的简历、诚信和独立性情况

  1、人员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黄刚波,于2023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3年,2020年12月至今担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独立性和诚信情况

  签字注册会计师黄刚波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符合定期轮换的规定,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关于变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3-102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2023)鄂0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176,751,344股或现金偿付(按照7.22元/股计算)。

  ●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控股股东中恒汇志之间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纠纷事项,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向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3)鄂0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公司所涉及诉讼的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照约定向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76,531,344 股或对于在十日内不能交付的部分,被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按照 7.22 元/股计算);

  2、驳回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2,524元,由被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5,780,271元,由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42,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如果控股股东依照判决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补偿股份或者现金,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该补偿的价值,公司获得的补偿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提升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四、其他相关诉讼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3年9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向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公司子公司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因与中恒汇志股权收购业绩承诺补偿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恒汇志持有公司股份440,930,4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40%。因中恒汇志自身诉讼事项,其所持公司股权已被司法轮候冻结,累计被冻结股份440,930,46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15.40%。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已触碰预警平仓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后续仍存在因其他诉讼或诉前保全被冻结或被处置的风险,业绩承诺补偿现金的追索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控股股东业绩补偿事项尚未完成,公司将继续推进对控股股东业绩补偿的司法追偿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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