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大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总数67,677,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607%。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总数50,285,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0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总数17,392,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总数38,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总数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总数37,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3)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IPC Management Limited为该议案的关联方,共持有公司股份50,284,256股,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7,389,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4,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119%;反对4,2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673,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4,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119%;反对4,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673,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4,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119%;反对4,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4.01、审议并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67,673,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4,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119%;反对4,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02、审议并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7,673,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4,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119%;反对4,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03、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67,673,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4,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119%;反对4,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04、审议并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67,673,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4,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119%;反对4,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综上,议案4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静娴、罗瑶。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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