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约61,995.16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已根据一审、二审判决结果计提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应支付的利息等,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年3月,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丽生态”)收到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卉”)以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使用资本金、利息、罚息合计人民币617,293,150.6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2023年5月,美丽生态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03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为:1、原告上海睿卉与被告美丽生态、被告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系列《资金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及《补充协议》均属无效;2、美丽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睿卉资金469,636,526.41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469,636, 526.41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3、驳回上海睿卉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公司和上海睿卉不服该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京民终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401,765.75元,由上海睿卉负担3,128,265.75元(已交纳),由美丽生态负担273,5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已根据一审、二审判决结果计提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应支付的利息等,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京民终748号】。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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