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25日 01:3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上午11: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0,962,1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35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0,959,4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35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1,03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8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1,029,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87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3%。

  (三)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周存军律师、高婷婷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961,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3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2.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961,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3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61,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3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存军、高婷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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