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宏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经查,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立于2020年3月,成员7人,含独立董事3人,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各5名董事会成员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各含3名独立董事。2021年12月独立董事李星国因任期达到六年辞任,至2023年4月第八届董事会到期换届期间,你公司未再补选独立董事,上述期间你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仅有2名独立董事,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此期间长期存在独立董事未占多数的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你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构成和运行不合规。
你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违规信息,未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王宏源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董事会秘书王宏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和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坚决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宏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9号)
特此公告。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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