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2023年12月1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23-101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张庆华先生办理完成了8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股份质押手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庆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56,01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39,733,620股)的35.48%;张庆华先生质押的公司股份总数为103,635,200股(含本次增加质押的股份),占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6.4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57%;张庆华先生控股的湖南开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泰州共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生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4,434,875股,共生投资质押的公司股份总数为0股;综上,张庆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生投资合计持有公司170,454,375股,以此计算,张庆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生投资合计质押的公司股份总数为103,635,200股,占持股总数的60.80%;

  ●张庆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生投资合计质押的公司股份总数占持股总数的比例未超过80%,整体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出现平仓或被强制平仓风险。张庆华先生本次新增股份质押系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融资置换所致,相关还款并解除质押流程正在办理当中。

  2023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张庆华先生通知,其已于2023年12月14日办理完成了部分股份质押的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股份质押及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1、新增股份质押情况

  张庆华先生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于2023年12月14日办理完成了股份质押手续,将其持有的820万股质押给北京银行。

  ■

  本次张庆华先生新增质押的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庆华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庆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二、与质押股份相关的其他情况

  1、质押股份到期情况

  张庆华先生未来半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610.52万股,占其所持有股份比例3.9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39%,对应融资余额2,000万元。未来一年内将到期(不含半年内到期质押股份)的质押股份数量为4,800万股,对应融资余额14,560万元。

  张庆华先生个人资信状况良好,目前已经开始为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事项进行规划,可能产生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实质性违约风险;此外,张庆华先生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相关保障资金主要来自股票红利、自有资金、投资收益与相关企业经营回款等。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庆华先生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需要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情况。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张庆华先生本次质押股份主要是为个人融资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等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张庆华先生本次质押股份不会对公司治理与日常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组成,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3)张庆华先生不存在需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

  4)张庆华先生本次新增股份质押系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融资置换所致,相关还款并解除质押流程正在办理当中。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23-102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同时,《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根据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变更的日期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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