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众兴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众兴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2023年12月07日 03:3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众兴转债”到期日: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2、“众兴转债”兑付登记日: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3、“众兴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06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4、“众兴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3年12月14日(星期四)

  5、“众兴转债”摘牌日:2023年12月14日(星期四)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02号)核准,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发行了92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20亿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848号”文同意,公司9.20亿元可转债于2018年01月0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众兴转债”,债券代码“128026”。

  “众兴转债”将于2023年12月13日到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现将“众兴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众兴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06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二、到期兑付登记日

  “众兴转债”到期日为2023年12月13日,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12月13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3年12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众兴转债”持有人。

  三、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众兴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06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包含最后一年的利息2.00/张,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3年12月14日。

  四、兑付方法

  “众兴转债”的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众兴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众兴转债”摘牌日

  “众兴转债”(债券代码“128026”)摘牌日为2023年12月14日。自2023年12月14日起,“众兴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自2023年12月11日起,“众兴转债”将停止交易。“众兴转债”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3日),“众兴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条件将“众兴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8.75元/股。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依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106%(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2.0%)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的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6.0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5.60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6.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 07日起至 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6.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七、其他事项说明

  1、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2、联系人:钱晓利

  3、电话:0938-2851611

  4、传真:0938-2855051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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