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义乌市海昔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知字〔2023〕0025号)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义乌市海昔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知字〔2023〕0025号)
2023年12月06日 17: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义乌市海昔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知字〔2023〕00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3〕0025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义乌市海昔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18960H2R

法定代表人:龚仙娟

住址/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成一区5栋3单元101

当事人委托义乌逸安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批货物,出口报关单号292120230000255424。经外港海关查验发现,出口货物中有标有“FIFA”商标的足球48个,标有“adidas及图形”商标的鞋3双,标有“CHANEL及CC图形”商标的包30个、鞋10双、眼镜17件,标有“LV”商标的包110个、鞋11双、眼镜35件,标有“MCM”商标的包4个,标有“V图形”商标的腰带1件,标有“Ferragamo”商标的腰带2件,标有“Dior”商标的包121个、鞋23双、眼镜7件,标有“TORY BURCH”商标的包13个、鞋4双,标有“BURBERRY”商标的腰带1件、包8个、眼镜20件,标有与TB Monogram相同美术作品的包3个,标有“HERMES”商标的腰带3件,标有“MICHAEL KORS”商标的包35个,标有“VERSACE”商标的墨镜16件,标有“COACH”商标的包163个,标有“耐克钩图形”商标的鞋526双,标有“YSL”商标的包76个,标有“GUCCI”商标的包146个、鞋37双、眼镜4件、腰带10件。价值合计48814元人民币。

对于上述货物,“FIFA”商标权利人国际足球联合会、“adidas及图形”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CHANEL” 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LOUIS VUITTON”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MCM”商标权利人Trias Holding AG、“V图形”商标权利人华伦天奴有限公司、“Ferragamo”商标权利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Dior”商标权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TORY BURCH”商标权利人河之光公司、“HERMES”商标权利人爱马仕国际、“MICHAEL KORS”商标权利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VERSACE”商标权利人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COACH”商标权利人科奇公司、“耐克钩图形”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BURBERRY”商标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YSL”商标权利人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GUCCI”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均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48个足球上使用的“FIFA”商标,3双鞋上使用的“adidas及图形”商标,30个包、10双鞋、17件眼镜上使用的“CHANEL及CC图形”商标,110个包、11双鞋、35件眼镜上使用的“LV”商标,4个包上使用的“MCM”商标,1件腰带上使用的“V图形”商标,2件腰带上使用的“Ferragamo”商标,121个包、23双鞋、7件眼镜上使用的“Dior”商标,13个包、4双鞋上使用的“TORY BURCH”商标,1件腰带、8个包、20件眼镜上使用的“BURBERRY”商标,3件腰带上使用的“HERMES”商标,35个包上使用的“MICHAEL KORS”商标,16件墨镜上使用的“VERSACE”商标,163个包上使用的“COACH”商标,526双鞋上使用的“耐克钩图形”商标,76个包上使用的“YSL”商标,146个包、37双鞋、4件眼镜、10件腰带上使用的“GUCCI”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FIFA”商标、“adidas及图形”商标、“CHANEL及CC图形”商标、“LV”商标、“MCM”商标、“V图形”商标、“Ferragamo”商标、“Dior” 商标、“TORY BURCH” 商标、“BURBERRY”商标、“HERMES”商标、“MICHAEL KORS”商标、“VERSACE”商标、“COACH”商标、“耐克钩图形”商标、“YSL”商标、“GUCCI”商标相同,且事先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夹带出口的标有与TB Monogram相同美术作品的3个包,其作品的使用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FIFA”商标的足球48个,标有“adidas及图形”商标的鞋3双,标有“CHANEL及CC图形”商标的包30个、鞋10双、眼镜17件,标有“LV”商标的包110个、鞋11双、眼镜35件,标有“MCM”商标的包4个,标有“V图形”商标的腰带1件,标有“Ferragamo”商标的腰带2件,标有“Dior”商标的包121个、鞋23双、眼镜7件,标有“TORY BURCH”商标的包13个、鞋4双,标有“BURBERRY”商标的腰带1件、包8个、眼镜20件,标有与TB Monogram相同美术作品的包3个,标有“HERMES”商标的腰带3件,标有“MICHAEL KORS”商标的包35个,标有“VERSACE”商标的墨镜16件,标有“COACH”商标的包163个,标有“耐克钩图形”商标的鞋526双,标有“YSL”商标的包76个,标有“GUCCI”商标的包146个、鞋37双、眼镜4件、腰带10件,并处罚款人民币4881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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