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河南安阳的孙先生向澎湃质量观投诉平台【进入黑猫投诉】(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其母亲的联通手机号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开通了多个增值服务,导致每月话费由原来的16元,变成了108元。
老人家手机号被开通的增值服务。
“联通公司说他们发送了订阅短信,然后用户发送同意办理业务的短信进行订购的,但我查询了我妈妈的短信往来记录,没有办理业务的短信。”孙先生怀疑联通擅自给老人开通业务并收费,要求联通公司道歉,且对多收的费用进行退一赔三。
对此,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河南安阳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会对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会进行报备。孙先生称,在澎湃新闻介入后,联通承诺会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增值包的费用,目前已经退款到账。
有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若通信运营商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开通增值业务并收费,属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违约行为,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用户有权要求取消相关业务,并退还多付费用。同时,用户也有权要求联通公司赔偿其费用损失。
家属称七旬老人的手机号被开通多个增值服务
据孙先生介绍,他母亲今年已经70岁了,平时使用手机和家人们通话,所以自2016年开始,家人就给她办理了一个“4G全国套餐-16元套餐”,其中包含100兆流量和100分钟的通话额度,足够老人日常使用,因此每月该手机号的固定消费金额都是16元。
11月12日,孙先生的母亲收到短信扣费通知,称其10月份被扣费108元。孙先生说,这让老人很疑惑,并告诉了他,“我在联通上查了下她的手机号,发现9月和10月被开通了很多增值业务,这些老人家都不知情”。
孙先生提供的截图显示,老人的手机号在9月10日开通了“联通PLUS黄金会员月卡12个月轻合约”;10月2日又开通了“河南2I用户线上电话营销5G升级包49元档专用优惠包”,以及“5G升级49元20G”;10月16日则开通了“沃云盘黄金会员包2021版”,以及“国内流量月包30元6GB”。这些增值服务的月消费金额近百元。
短信显示9月10日当天没有任何联通的短信收发记录。
“我打电话去问了联通,他们称是联通发送了订阅短信,然后用户发送同意办理业务的短信进行订购的。”孙先生称,他查询了母亲手机号9月和10月的短信记录,9月10日该号码没有接收、也没有发送订购短信,10月也没有任何发送给联通公司10010的短信记录。
孙先生说,家里有无线网,而且母亲很节省,好几个月的流量都是0,不需要额外开通流量包等增值业务,母亲一个人生活,也不存在他人误发验证码的情况。
孙先生说,他曾多次联系中国联通进行沟通,“客服说可以退回10月份的话费,9月和11月的能不能退回要上报。”孙先生认为,联通公司擅自开通增值业务,如果老人没有发现,每月会被多扣费,属于欺骗消费者,应该进行退一赔三。
澎湃介入后,联通退回三个月费用
针对上述情况,11月16日,澎湃新闻记者致电河南安阳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会对孙先生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会对情况进行报备。
对于增值服务的开通方式,该工作人员介绍称,一般是联通公司给用户发送订阅增值服务的短信,如果用户想要办理,可以按照短信提示发送相关订阅数字进行回复,并且回复短信会产生短信费用,一毛钱一条。
在澎湃新闻介入的当日,孙先生告诉澎湃新闻,联通承诺会在五个工作日之内退回三个月增值包的费用。11月20日,孙先生告诉澎湃新闻,联通已经将9、10、11月的费用退还,但没有同意退一赔三的要求。
在过去几个月里,澎湃质量观投诉平台已经接到多个联通用户关于被擅自开通增值服务的投诉,其中多数用户称被开通了多个增值服务,且一段时间后才发现。
如果通讯公司存在擅自给用户开通增值服务的行为,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用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澎湃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窦贤尚。
他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信运营商应根据双方订立通信合同时约定的套餐提供相应的通信服务,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开通增值服务并收费的行为,显然系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违约行为,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用户有权要求取消,并退还多付费用。
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及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等相关规定,通信运营商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开通增值服务并收费的行为,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前述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用户有权要求联通公司赔偿其费用损失。
窦贤尚称,如果遇到和孙先生类似的情况,消费者除了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及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若投诉属实,由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