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3年11月30日 01:42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乐惠国际”)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赖云来、黄粤宁、舒思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赖云来、黄粤宁、舒思晨:

  经查,2023年5月11日,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惠国际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司将前期白酒装备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分别调减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0.21亿元、3.20亿元、3.22亿元。

  乐惠国际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赖云来作为公司董事长、黄粤宁作为公司总经理、舒思晨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赖云来、黄粤宁、舒思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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