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约1,993.48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建设”)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10,222元。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美丽生态建设就其与陈源川的纠纷案件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源川向美丽生态建设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相关民事判决书的诉讼费、执行费等合计19,724,609.4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2023年7月,美丽生态建设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闽0203 民初 6984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为:1、驳回美丽生态建设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74元,由美丽生态建设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美丽生态建设不服该判决,并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美丽生态建设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闽02民终6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48元,由美丽生态建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美丽生态建设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10,222元,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闽02民终6326号】。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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