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2023年11月30日 01:09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88767           证券简称:博拓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

  ●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投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第十八条以及《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3年10月2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音龙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的内容为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三)回购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注:1.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2.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3、以上数据及指标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40元/股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A股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六)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40.00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1:上述“本次回购前”数据截至2023年10月30日。

  注2: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255,426.2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41,903.57万元,流动资产206,971.56万元,货币资金186,581.83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10,000万元(含)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3.92%、4.13%、4.83%、5.36%。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备合理性及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上述人员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分别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其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上述人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上述人员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陈音龙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2023年10月2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音龙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议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推进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未能如期实施该计划,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入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情况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公告了董事会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11月3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账户号码:B886197511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三)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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