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张汉鸿应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27,809.09万元及所涉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案件二审已受理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终400号《传票》。现将相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百富源”)、李小明(以下合称“三被告”)就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鸿图”)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存在纠纷,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三被告依据公司与其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案号(2021)吉01民初5312号】。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01民初53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3)吉民终400号】,因被告一张汉鸿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张汉鸿提出上诉,本案将于2023年12月19日开庭审理。其上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对张汉鸿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涉诉金额累计为人民币2,496.56万元,公司均为原告,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二审已受理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传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终400号】;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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