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高美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高美华女士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82%)。近日,公司收到高美华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高美华女士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高美华女士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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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披露《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以122,467,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59,207,100股。高美华女士的持股数量相应变更为5,370,586股。
2.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向激励对象授予46.8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3年7月20日上市。本期股权激励登记后公司总股本为159,675,100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高美华女士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同时,也未违反高美华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与高美华女士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的情形。
3、高美华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告知书》做出的减持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额的1.5%。
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4、高美华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述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5、高美华女士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实际减持情况符合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备查文件
1、高美华女士提供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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