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11月22日向朗科科技下发关注函,对公司披露的《关于再次增加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相关事项表示关注。
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法律意见书》所描述的公司董事会意见与《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呈现不一致的原因。要求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说明《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董事会分析即得出结论意见是否经过律师事务所的独立判断,董事会分析所述罢免理由与议案是否存在因果性,是否影响议案“有明确的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的结论,是否符合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4.2.8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显示,董事徐立松、李泽海、于雅娜基于城投集团及律师意见,同意本次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请说明该法律意见是否为前述《法律意见书》意见,若否,请补充披露相应法律意见书。
深交所要求公司对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2.1.6条,逐项说明本次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质、提案时间、程序和审议事项等是否符合前述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再次增加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显示,公司于11月19日收到公司持股3.64%股东朱平波以快递方式送达的《关于罢免周福池董事职务的议案》并提出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周福池自2021年9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经以邮件形式征求全体董事意见,以6票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同意将前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反对董事为周福池、于波。《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附件五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在第二部分“公司董事会对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及合规性分析”中表述了董事会认为提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并阐述相应原因,随即在第三部分“结论意见”部分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符合《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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