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湛江市霞山区温清文海味店,该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江市霞山区温清文海味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03MA4Y2RL541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温**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181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霞市监执法一处罚〔2023〕2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从一名渔民处购进127只海马干(430克)放在其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胜利长堤路4号水产品批发市场46-47号档口的经营场所销售,进货价为4069元/斤,8.14元/克,进货金额合计3500元,1至2克小的海马干销售价为12元/克,4至5克多大的海马干销售价为15元/克,大小混卖海马干销售价为13元/克。当事人于2022年8月底卖了4只海马干给一位顾客,都是品种比较大的海马干,销售价格为15元/克,共售出18.67克,平均一只70元,销售货款合计280元。当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销售了6只海马干给亲戚,销售价为12元/克,共售出18.75克,销售货款合计225元。已售出的10只海马干重量合计37.42克,销售额合计505元,进货8.14元/克,进货货款合计305.6元,利润合计199.4元。 当事人是个体户,没有开单据习惯,其销售上述两笔海马干都没有开销售单据。当事人于2023年2月春节期间煮了6只海马干给其小孩食用,剩下111只海马干(385克)已被扣押。 当事人购进的127只海马干均没有附有中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供货渔民没有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购进上述海马干的相关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被扣押的111只海马干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均为:辐鳍亚纲海龙渔目海龙鱼科海马属物种(除克氏海马)成体的干制品。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2023年版)规定海马属所有种(Hippocampus spp.)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3号公告,白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农业农村部2021第491号,自2021年11月16日起施行)规定海马属所有种 (Hippocampus spp.)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仅限野外种群)。 当事人已售出的10只海马干因无法确定是否是完整个体,也无法确认个体的发育阶段系数,因此当事人已售出的10只海马干货值按销售金额505元计算。剩余的111只海马干共有385克,按当事人大小混卖海马干销售价13元/克计算,货值为5005元,根据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动物案值计算表》,依据《水生野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计算,涉案111只海马干估算总值为16650元。当事人海马干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按照《水生野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评估价值,因此待售的111只海马干按评估价值16650元计算。综上,当事人销售的121只没有取得中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海马干货值合计17155元,违法所得合计199.4元。 另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为湛江市霞山区胜利长堤路4号水产品批发市场干品50-51号档,当事人2021年7月经营场所变更为湛江市霞山区胜利长堤路4号水产品批发市场46-47号档口,当事人一直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199.4元,罚款51465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5.146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99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06 |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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