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266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永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29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2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09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844%。
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5,29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2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9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8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09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844%。
会议由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与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康晨律师、周容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具体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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