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酸枣仁(炒酸枣仁)案

【湖南】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酸枣仁(炒酸枣仁)案
2023年11月06日 18: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3〕63号)。涉及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酸枣仁(炒酸枣仁)案。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3〕63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湘药监药罚〔2023〕63号

当事人

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100770086293H

法定代表人

李文桂

违法类型

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酸枣仁(炒酸枣仁)案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该公司的违法所得270元;2.没收已扣押的4.5kg酸枣仁(批号:22030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30日

备注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2023〕63号

当事人: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1100770086293H

住所(住址):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鸿意工业园B栋宿舍楼

企业负责人:李文桂

2023年7月4日,抽检中心收到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232311)样品名称:酸枣仁(炒酸枣仁)(规格:中药饮片 包装规格:500g/袋,批号:220301、生产单位: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报告显示,在今年的药品国抽中,在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抽检的,由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酸枣仁(炒酸枣仁),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其水分不符合规定。被判定为劣药。7月6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企业后,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认上述中药饮片为该公司销售,但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由生产企业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提出)。后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311681,9月5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其结果仍为不合格。办案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对该公司库存的4.5kg酸枣仁进行了暂扣。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2月22日从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酸枣仁(炒酸枣仁)20kg,购进价格为1021元/kg,购进金额为20420元。2023年1月13日至6月25日,将上述批次酸枣仁(炒酸枣仁)分别销售至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帝王广场连锁分店等29家药店和卫生室,共销售15kg,库存4.5kg(已扣押),另0.5kg在今年药品国抽中被抽样。销售价格在1050元/kg-1200元/kg不等,销售金额合计20690元。违法所得差价20690-20420=2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232311),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311681),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

3.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笔录》、质量负责人郭婷婷《询问笔录》各1份,《酸枣仁(炒酸枣仁)(批号:220301)销售流向》、《批生产记录》、销售票据等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真实性。

4.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温湿度曲线图》、《关于酸枣仁抽检不合格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已尽到企业的主体责任,购进的酸枣仁保管、养护、验收、入库均符合GSP的相关规定。

5.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证明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办案。

案件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批号的酸枣仁(炒酸枣仁)应为劣药。经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药品批发企业对药品质量不合格无法预知,销售不合格药品没有主观故意,该公司对涉案药品的购进、保管、储存、养护经核实都已按GSP的规定履行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故办案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劣药酸枣仁(炒酸枣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局决定给予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公司的违法所得270元;2.没收已扣押的4.5kg酸枣仁(批号:220301)。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收款人: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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