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11月02日 01:17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肖跃文、王南军、阮一恒、宋晓峰、罗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肖跃文、王南军、阮一恒、宋晓峰、罗琳:

  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据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高速或者公司)公布的信息,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天投资)在2017年8月作为有限合伙人,以5000万元出资投资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海天泽),持有睿海天泽25%的财产份额。

  楚天投资投资睿海天泽时,签订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份额转让协议》)。2022年7月,楚天投资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第三方受让楚天投资所持的睿海天泽全部财产份额。

  公司2017年8月31日首次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Pre-IPO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简要提及投资进展及估值情况,但一直未提及《份额转让协议》,后续亦未及时披露第三方股权转让事项及进展。直至2023年7月5日,公司才在楚天投资就相关事项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公告中,披露《份额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协议内容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具体进展。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肖跃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南军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及现任董事长、阮一恒作为公司现任总经理、宋晓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琳作为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楚天高速、肖跃文、王南军、阮一恒、宋晓峰、罗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对决定书所涉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剖析,认识到公司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下一步,公司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增强规范运作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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