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肖跃文、王南军、阮一恒、宋晓峰、罗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肖跃文、王南军、阮一恒、宋晓峰、罗琳:
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据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高速或者公司)公布的信息,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天投资)在2017年8月作为有限合伙人,以5000万元出资投资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海天泽),持有睿海天泽25%的财产份额。
楚天投资投资睿海天泽时,签订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份额转让协议》)。2022年7月,楚天投资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第三方受让楚天投资所持的睿海天泽全部财产份额。
公司2017年8月31日首次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Pre-IPO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简要提及投资进展及估值情况,但一直未提及《份额转让协议》,后续亦未及时披露第三方股权转让事项及进展。直至2023年7月5日,公司才在楚天投资就相关事项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公告中,披露《份额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协议内容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具体进展。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肖跃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南军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及现任董事长、阮一恒作为公司现任总经理、宋晓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琳作为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楚天高速、肖跃文、王南军、阮一恒、宋晓峰、罗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对决定书所涉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剖析,认识到公司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下一步,公司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增强规范运作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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