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9年12月13日及2021年12月12日,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金环女士与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达新材料”)分别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将于2023年11月30日到期。本次协议签署,不会导致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一、本次协议签署的背景
2019年12月13日,西藏瀚澧、金环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西藏瀚澧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1,387,013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9.76%)表决权委托给平达新材料行使,委托期限为两年。该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平达新材料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陈泽虹女士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
2021年12月12日,各方签署了《补充协议一》,将表决权委托期限变更至2023年11月3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为了促进公司的稳定以及长远发展,平达新材料与西藏瀚澧、金环女士于2023年11月1日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二、本次签署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1、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金环 身份证 330321************
鉴于:
甲方与乙方于2019年12月13日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为:002629,以下简称“仁智股份”)股份81,387,013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9.76%)表决权委托给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行使。
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平达新材料拥有受西藏瀚澧委托的仁智股份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81,387,013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76%,成为仁智股份的控股股东。仁智股份已于2019年12月14日在《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中对前述事项予以了披露。
2021年12月12日,各方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对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作出变更,将委托期限延至2023年11月30日。仁智股份已于2021年12月14日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中对前述事项予以了披露。
2023年8月1日,西藏瀚澧出具了《关于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的承诺》,承诺“若2023年11月30日前,仁智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尚未完成发行上市,本公司同意将表决权委托期限延长至仁智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后续将以签署补充协议形式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作出变更,并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以资遵守:
1、《补充协议一》第(一)款:“(一)委托人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的委托期限至2023年11月30日,若本协议依约终止,则《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现变更为:“(一)委托人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的委托期限至2025年11月30日。”
2、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已作约定的,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履行,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各方按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约定履行。
3、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次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平达新材料与西藏瀚澧、金环女士本次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签署的协议有利于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维护公司管理层以及经营结构的稳定性,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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