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的议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对29.7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行权,行权价格为20.46元/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以上期权将于2023年11月9日开始可以行权。本次可以行权的期权代码:0000000577。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主要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0年9月9日
2、行权数量:29.70万份
3、行权人数:4人
4、行权价格:20.46元/股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承办券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7、行权安排:本次行权是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起止日期为2023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8日(行权窗口期除外),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注: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总量为114万份。
9、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注]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①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③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0、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5)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1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每季度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化情况等信息。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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