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年11月02日 01:29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3291             证券简称:联合水务            公告编号:2023-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关联担保:被担保人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人为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联合水务”)、宿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联合市政”)及桐乡申和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乡申和水务”),担保人均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是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咸宁联合水务、宿迁联合市政及桐乡申和水务为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宿迁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200万元整。本次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子公司已累计向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1,427.6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简介

  为满足公司经营周转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咸宁联合水务、宿迁联合市政及桐乡申和水务分别与交通银行宿迁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与债权人交通银行宿迁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200万元整。本次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子公司已累计向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1,427.60万元,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授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被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07-12

  注册资本:42,322.0604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俞伟景

  注册地址:宿迁市幸福北路128号

  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供给;供水器材生产、销售,自来水工程安装及维修服务,水表检验及维修服务;生活、工业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饮用水除外);污水预处理工程的技术咨询、设计、施工;污水处理设备的销售;自来水、污水水质检测服务。(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经营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智能水务系统开发;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咸宁联合水务、宿迁联合市政、桐乡申和水务

  债务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宿迁分行

  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200万元整。

  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 担保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规划。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83,266.34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43,238.7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104.23%。

  公司未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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