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9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 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拟授予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总额750.00万股的1.60%,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2,381,492股的0.08%。拟授予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的女儿卢菁女士4.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总额750.00万股的0.53%,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2,381,492股的0.03%。
卢国建先生作为公司创始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也是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员,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将其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长期、紧密绑定,拟授予卢国建先生限制性股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卢国建先生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具备合理性。卢菁女士为公司业务骨干,对公司产品开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业务骨干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卢国建先生、卢菁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分别授予 191.00 万股、100.00 万股、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向卢国建先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外,其他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5、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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