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即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9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共3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的进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审核后,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之前,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后未交易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共有124名激励对象存在交易股票行为。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的进程对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审核后,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其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960 证券简称:青鸟消防 公告编号:2023-083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下午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A座四层A412。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为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06,019,1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02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06,907,9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58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9,111,2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3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34,158,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34,138,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61%。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5,103,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45%;反对915,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2,7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198%;反对915,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5,103,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45%;反对915,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2,7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198%;反对915,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5,103,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45%;反对915,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2,7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198%;反对915,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苏毅、李亚峰
3、结论性意见: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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