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了查询申请,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9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无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过本公司股票,36名激励对象交易过本公司股票,除此之外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及上述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其对公司所处行业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均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其亦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激励计划任何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中国天楹 公告编号:TY2023-57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及核查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8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OA系统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将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2023年10月18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监事会核查了本次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等,结合本次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和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下述任一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计划的公示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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