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出现增加或变更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8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郑州路43号,研发中心第十七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官炳政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7,796,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05%。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0,198,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554%;通过网络投票的出席会议的股东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597,389股,占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51%。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股东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487,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24%。
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李茹律师、徐述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74,663,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072%;反对票13,1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28%;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9,355,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917%;反对票13,1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08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李茹律师、徐述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开征集表决权人员的资格、征集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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