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暨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暨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3年10月19日 01:21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 涉诉企业: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精煤”)和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分别为上诉人(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国投”)和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国投”)分别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是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昊华能源和鄂国投分别持有昊华精煤80%和20%股权;昊华能源和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山西榆次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西部能源60%和40%股权。

  ● 二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案件1昊华精煤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2西部能源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二审判决结果以及公司会计政策测算,该案件执行将导致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减少约730万元;矿井剩余服务期间每年利润减少约730万元。

  一、前期相关诉讼情况简述

  2021年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因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鄂国投和鑫河国投分别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要求补偿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给原告带来的损失,两诉讼合计金额100,841.26万元。

  2022年2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分别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内06民初320号和(2020)内06民初316号的《民事判决书》,判令昊华精煤折价补偿鄂国投因高家梁井田1-7井采矿权转让给被告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33,419.43万元,本案诉讼费1,712,771.5元,由被告昊华精煤负担;判令西部能源向鑫河国投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57,421.83万元,案件受理费3,412,891.5元,由被告西部能源负担2,871,091.5元,原告鑫河国投负担541,800元。

  2022年3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分别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内06民初320号和(2020)内06民初31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023年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两案一审判决,裁定两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3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于近日分别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内06民初23号和(2023)内06民初22号),判决确认原告鄂国投与被告昊华精煤之间关于高家梁井田1-7井的采矿权交易无效,昊华精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折价补偿原告鄂国投国有资产损失33,419.43万元,本案诉讼费1,712,771.5元,由被告昊华精煤责任公司负担;判决西部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鑫河国投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57,421.83万元,驳回原告鑫河国投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2,891.5元,由被告西部能源负担2,871,091.5元,原告鑫河国投负担541,800元。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昊华能源和西部能源在收到发回重审之一审《民事裁定书》后,已分别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判决结果

  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于近日分别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内民终496号和(2023)内民终514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昊华精煤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重审二审认为昊华精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西部能源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重审二审认为西部能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二审判决结果以及公司会计政策测算,该案件执行将导致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减少约730万元;矿井剩余服务期间每年利润减少约730万元。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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