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娱数科”)于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送达的关于颐和银丰天元(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银丰”)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部分中小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公司陆续收到大连中院送达的诉讼相关材料,部分中小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大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大连中院予以受理。关于诉讼的最新进展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仲裁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及公司定期报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一)颐和银丰《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颐和银丰天元(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颐和银丰赔偿投资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人民币10,000.00元;
2、其他两被告对上述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颐和银丰曾于2020年7月2日由颐和银丰(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2017年11月30日,颐和银丰与公司签署《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之认购协议》,颐和银丰认购公司股票44,980,611股,每股价格为23.21元人民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独立财务顾问。2020年4月30日,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颐和银丰认为,公司系上市公司,应当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公司未能准确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其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对公司的股票价格造成严重影响,致使其买卖股票产生巨大经济损失,公司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两被告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颐和银丰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关内容
此次颐和银丰提交大连中院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系对前述《民事诉讼状》诉讼请求的变更,具体内容变更如下:
颐和银丰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颐和银丰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前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00元,变更后诉讼请求金额为260,262,748.48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259,743,261.95元,印花税259,743.26元,佣金259,743.26元)。上述变更的投资差额损失为颐和银丰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30%。
(三)部分中小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连中院已受理立案的案件1120起,涉诉金额合计约50,384万元;已判决的案件1033起,诉讼判决赔偿金额合计约11,511万元;公司根据法院判决,已完成赔偿的案件663起,已完成赔偿金额合计约6,828万元,前述相关赔偿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由公司通过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进行抵偿,大连中院于2023年5月11日完成了向前述部分中小投资者司法划转抵债股票8,735,561股。
由于该诉讼事项涉及案件数量较多,且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情况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重整计划》已预留了相应的中小投资者诉讼抵债股票,每期根据判决和执行结果在当期确认相应的损益。中小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最终判决和执行结果为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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