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瑞庆先生《关于提议使用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提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王瑞庆先生
2、提议时间:2023年10月16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合力推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的发展。
王瑞庆先生提议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在未来合适的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使用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出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三、提议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价格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
6、回购资金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7、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王瑞庆先生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王瑞庆先生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审议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七、风险提示
公司将尽快就上述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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