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3年10月19日 01:22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延岭、董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4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延岭、董娟:

  经查,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2023年10月13日,你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孙公司陕西友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友帮)生产线投产情况及主要生产哪类药物的原料药及中间体问题时,称“陕西友帮可生产降糖/减肥药物司美格鲁肽、替泊尔肽中间体”。10月16日上午10点至中午12点45分之间,你公司在“e互动”平台回复多个投资者相关提问时,均表示孙公司陕西友帮目前没有生产减肥药中间体。10月16日晚间,你公司发布《澄清说明公告》称陕西友帮目前不具备司美格鲁肽及替泊尔肽中间体的生产能力。

  你公司于10月13日、10月16日针对孙公司陕西友帮是否可生产降糖/减肥药物司美格鲁肽、替泊尔肽中间体的问题前后回复不一致,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延岭、董事会秘书董娟对前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延岭、董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正在开展的专项核查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坚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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