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0月17日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9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17日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齐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1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7,075,5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778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988,2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4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2,087,2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1303%。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1,1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2,162,7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2576%。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075,4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2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2,087,2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130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21,152,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309%;反对25,923,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6,239,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37%;反对25,923,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佳女士、严立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分别为131,003,679股、28,533,062股。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21,210,0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476%;反对25,865,5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6,297,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406%;反对25,865,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佳女士、严立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分别为131,003,679股、28,533,062股。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李艳清、刘颍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星辰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4.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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