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7日(星期二)上午10:0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上午9:15一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会议中心1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艾云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9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843,770,965股,因控股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而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因此,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所有议案。本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10,621,866股。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2人,代表公司股份13,811,4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36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446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742,4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8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3,069,0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489%。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13,811,4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369%,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44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42,4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3,069,0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48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闫刚先生、颜孝忠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发行数量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限售期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上市地点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与重庆城投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7,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0018%;反对2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6052%;弃权1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393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闫刚、颜孝忠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23-070
债券代码:112931 债券简称:19渝债01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7日以通讯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书面通知。2023年10月17日,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董事罗升平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书面委托董事罗异先生代为表决),会议由董事长艾云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总经理罗异先生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胡志敏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期相同。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公司独立董事认真核实了资料,对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
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胡志敏,男,汉族,1966年10月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曾在重庆市房屋开发建设公司质监站、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开发奉节长江大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租房建设项目部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茶园公租房建设项目部总经理、重庆骏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研发技术部部长、贯金和府项目部高级项目总经理。
胡志敏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胡志敏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2、被提名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务实,具有开拓精神,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此前在公司担任相应的管理职务,熟悉行业和公司情况,能胜任所聘任的职务。
为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独立董事:宋宗宇、崔恒忠、陈定文、曾德珩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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