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平康磊商贸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昌市监处罚〔2023〕1196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平康磊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MA01YYY7XY |
工商注册号 | 110114030332771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朱**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经营的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泥河湾400克有机薏仁米”的供应商为北京平康磊商贸有限公司。泥河湾400克有机薏仁米是河北泥河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发的货,共200箱(每箱20袋,生产日期:2022/11/25,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自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02月24日期间仅向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供货上述食品,共计179箱(每箱20袋,生产日期:2022/11/25,保质期:18个月),每袋单价销售18.24元。 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复函称:涉案产品执行标准为Q/NHW0004S,该标准显示涉案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2023年3月29日,河北泥河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单申请表》中申请修改“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18个月”。 当事人累计收到北京物美超市退货3278袋,另因有机溯源标签掉落自购2袋,连同库存420袋退回生产厂家(泥河湾)共计3700袋(2023年7月11日退回360袋、2023年8月1日退回3340袋)。当事人经营执行标准上的保质期(12个月)和食品包装标注的保质期(18个月)不一致的“泥河湾400克有机薏仁米”,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涉案货值金额72960元,违法所得5472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没有仔细核对食品包装标注的保质期(18个月)和厂家送货单上打印保质期(12个月)的不一致,也未记录食品采购台账。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72960元;没收违法所得:5472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7.29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547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16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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