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民企准入的红头文件,也需司法“体检”

规定民企准入的红头文件,也需司法“体检”
2023年10月11日 17:23 澎湃新闻

要破除市场壁垒,保障民营企业能公平准入,还得把设置准入条件的红头文件放在法律尺子之下量一量,看其本身是否合法。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指导意见》强调要依法保障市场准入的统一,依法审理涉及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的各类纠纷案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

推动建设统一大市场,不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开放力度,需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让民企公平地站在起跑线上,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实现“万类霜天竞自由”。特别是要打破针对民企设置的不合理的“玻璃天花板”,要管住某些红头文件的任性。

现实中,一些细分市场领域缺乏稳定的预期,民营企业家在经营、投资过程中时常担心“政策风险”:个别地区通过红头文件、会议纪要乃至内部通知的方式,在没有上位法依据、没有正当合理的情形之下,就任意设置行业准入门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的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有的不合理地要求企业必须达到相应的资产规模、取得特殊的认证才可以经营,有的通过“备案”等方式达到审批的效果。凡此种种,严重挫伤了民营企业经营的积极性、投资的热情,酿成了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司法纠纷。

平等准入是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举措。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出了明确要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这意味着要审视涉及行业准入、审批标准的红头文件本身的合法性,既要加强政府内部的行政监督,也要强化通过诉讼形式实现的司法审查。

这次最高法在《指导意见》中强调对红头文件的附带审查,不仅要在个案当中为当事民营企业维权,更要站在司法审查的高度,审查政府部门出台红头文件的合法性,为更多的案外企业主持公道,纠正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砸碎不合法、不合理的准入“天花板”,帮助民营企业破除隐性壁垒。

司法审查的“体检”,将有效推动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旧文件、“老黄历”,从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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