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服务管理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2件政府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一、《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在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之后增加“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贵安新区管委会)”。
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人民政府”,并分别在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之后增加“贵安新区管委会”。
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第六条第三款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修改为“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中的“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修改为“贵阳市公共交通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二)在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中的“花溪区”之后增加“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在“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之后增加“贵安新区”。
删除第七条第二项中的“和协议出让的安置房用地”。
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根据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变化情况,需要调整前款规定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三款:“协议出让的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用地,不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三)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年度预算将市级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依法核拨”。
第九条第四项中的“划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指定的账户”修改为“划入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
二、《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一)在第三条第三款中的“财政”之后增加“税务”。
(二)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费。”
(三)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时到所登记的相应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四)第十二条中的“并按照原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职工足额缴纳不少于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本市上一年度参保退休人员个人年均基本医疗费用为基数预留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且一次性缴清”,修改为“并在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前按照原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在职职工足额缴纳12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删除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第一款。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由相应经办机构统一调剂使用。”
(七)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治疗、普通门诊治疗、慢性病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
(八)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在每年1月30日前”修改为“按时”。
三、施行日期及其他
本决定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
修改的上述2件政府规章文本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部分条款表述作文字技术处理,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予以公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由贵阳日报为您提供,转载请注明来源,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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