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2023年10月7日,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武汉东科创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基金”)、武汉东科星力量私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熊璇、肖杰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共同签署《武汉东科聚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参与投资基金武汉东科聚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的规模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武汉东科创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持股比例1.00%;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持股比例10.00%;武汉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2,900万元,持股比例29.00%;武汉东科星力量私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2,500万元,持股比例25.00%;熊璇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持股比例30.00%;肖杰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500万元,持股比例5.00%。
2、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在总经理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企业名称:武汉东科创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PMNB5A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朱自芳
控股股东:朱自芳
实际控制人:朱自芳
成立日期:2016-11-22
营业期限:2016-11-22至2036-11-21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武汉未来科技城龙山创新园一期C2栋裙楼4层402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主要经营范围: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武汉市重点发展产业体系,重点关注“光芯屏端网”与生命健康两大战略新兴产业集群,以及围绕上述产业向上下游延伸,包括新材料、高端装备、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武汉东科创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武汉东科创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东科星力量私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皆为朱自芳,武汉东科创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武汉东科创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00%的股权。除此之外,武汉东科创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武汉东科创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登记情况:武汉东科创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完成登记。登记编号:P1067228。
股权结构:
■
(二)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武汉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9RWEX6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高佳虎
控股股东:武汉市财政局
实际控制人:武汉市财政局
成立日期:2021-05-28
营业期限:2021-05-28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7号恒融商务中心3号楼14层
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武汉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投资和运营;开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天使投资及科技成果转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范围:围绕“965”产业地图,重点支持具备产业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促进产业升级、补齐产业短板、加快产业聚集。同时,兼顾投早、投小,提供从创业到融资、从IPO到持续发展的全链条、在地化服务,帮助创新型中小企业生根发芽、发展壮大。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武汉基金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且与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武汉基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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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武汉东科星力量私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CXUR479K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2,52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自芳
实际控制人:朱自芳
成立日期:2023-09-18
营业期限:2023-09-18至2032-09-18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武汉未来科技城龙山创新园C2栋裙楼2楼209室045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要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武汉市重点发展产业体系,重点关注“光芯屏端网”与生命健康两大战略新兴产业集群,以及围绕上述产业向上下游延伸,包括新材料、高端装备、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武汉东科星力量私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武汉东科星力量私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武汉东科创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皆为朱自芳,武汉东科创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武汉东科创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00%的股权。除此之外,武汉东科星力量私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武汉东科星力量私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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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限合伙人
姓名:熊璇
住所:江苏省泰兴市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熊璇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且与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熊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限合伙人
姓名:肖杰
住所:北京市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肖杰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且与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系或利益安排,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肖杰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与武汉东科创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基金、武汉东科星力量私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熊璇、肖杰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签署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均以自有资金人民币现金出资。
2、出资进度
(1)合伙协议签署后,普通合伙人应在15日内一次性缴付其全部认缴出资额的100%作为出资。缴款完成后,普通合伙人将向除武汉基金以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上述各其他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该等缴款通知后10日内各自缴足其全部认缴出资额的100%。上述各合伙人完成出资的缴付后,普通合伙人将书面通知武汉基金缴付出资的比例及时限,并向武汉基金提供上述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凭证;武汉基金将在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和上述其他合伙人足额缴款凭证后按通知缴付其出资。
3、期限
基金的存续期限(即经营期限)为7年,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计算,其中投资期3年,退出期4年。如经营期限届满前1个月,基金投资项目仍未全部退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可以延长退出期,但基金累计存续期限不超过9年。
投资期结束后至合伙期限届满的期间为退出期;在退出期内,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基金对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进行变现;在退出期内,基金除对已有投资组合公司进行跟进管理或根据投资期结束或中止前已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等,并在投资期结束或中止后180日内完成的投资外,不应投资于新的投资组合公司。
4、投资方向
基金主要投资于技术领先、高速成长、市场空间巨大的硬科技企业以及武汉市重点发展产业体系,重点关注“光芯屏端网”与生命健康两大战略新兴产业集群,以及围绕上述产业向上下游延伸,包括新材料、高端装备、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
基金重点关注和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投资阶段以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主,投资金额占子基金总规模不低于70%;投资于其他阶段的科技型企业不超过30%。
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2)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
(3)职工人数不高于300人;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5)职工中直接从事科研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0%。
5、投资限制
基金不得为被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从项目投资中收回的全部资金不得进行循环投资,即不得再用于新的项目投资或新增的项目投资,投资收回的现金应于30日内进行分配。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
基金不得对外举债。
基金不得投资其他创投基金或者投资性企业。
6、管理机制
基金由武汉东科创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向基金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7、决策机制
(1)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定期会议,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实缴出资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其他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其职责,代表实缴出资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合伙人会议为基金最高权力机构,除《合伙企业法》规定或本协议明确约定外,涉及基金的相关事宜均可由合伙人会议作出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除名、更换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经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聘任和解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3)修改基金的合伙协议(但因代表实际出资比例二分之一及以上合伙人通过的事项或执行实物合伙人自行决定的事项所导致的修改除外);
4)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基金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的;
5)通过可分配资金的分配方案;
6)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当事合伙人须回避,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7)基金名称、经营范围的变更;
8)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的通过;
9)审议批准基金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0)购买或处分投资性资产(指对外股权投资形成的资产)和流动资金之外的其他价值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
11)基金延长经营期限或基金延期;
12)有限合伙人退伙需经包含普通合伙人、武汉基金在内的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
13)审议年度基金运营报告;
14)聘任和解聘审计机构、基金托管人;
15)批准投委会委员和管理人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变动;
16)为基金的利益代表基金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基金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基金的财产安全,减少基金的业务活动而对基金、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1)-11)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12)项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会议所议事项经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对上述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做出合伙人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2)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在其法定权力机构下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过基金管理人法定权力机构授权,根据本协议获得对本基金相关投资和退出决策的最终决策权,并对投资项目价值的商业判断负责。授权期限与本协议期限相同;基金管理人内设的法定权力机构、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妨碍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协议行使投资决策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由基金管理人指定委员名单。武汉基金和公司有权各委派一名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列席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于本基金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该名观察员有权获得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相同的知情权,并有权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基金管理人任命。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基金的事项作出决议,原则上,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须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若本基金投资额占项目当轮融资总额30%及以下,则决议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视为通过;本基金投资普通合伙人管理其他基金已投资项目,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进行。
8、退出机制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后,普通合伙人应以届时之公允价格办理该合伙人的退伙事宜,如该合伙人因过错给本基金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公允价格的估值定价依据为《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或其他市场通行的估值方法。
(1)经合伙人会议同意退伙;
(2)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而丧失该资质并影响基金经营的;
(3)有限合伙人在基金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存在重大权属争议导致直接、间接严重影响基金经营的;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5)有限合伙人在基金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武汉基金行使本协议的权利要求退伙的;
(7)《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情形。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后退伙:
(1)《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当然退伙情形;
(2)违法违规、违反本协议或不作为、失去资格条件或使本基金出现重大亏损,合伙人会议同意其退伙;
(3)其他法律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聘请新的普通合伙人或解散本基金。
根据相关法律或本协议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基金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且不得主动要求退伙。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9、托管事项
(1)资金托管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授权管理人为本基金委托有资质的银行对本基金的资金实施托管,以确保本基金资金的安全,并应于做出决定或签署《资金托管协议》前三个工作日将托管银行名称及拟签署的《资金托管协议》通知全体有限合伙人。
《资金托管协议》应具体说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资产的托管方案、划款指令的发出、确认和执行、基金投资监督、非基金投资资金的划拨与监督、基金会计核算、账目核对和年检审计、资产托管报告、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绩效分成支付、基金的终止与清算、禁止行为与违约责任等内容。武汉基金在托管银行预留印鉴,本基金任何一笔资金拨付,均应取得武汉基金的同意,武汉基金应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完整付款通知材料后3日内完成审核。
具体的托管办法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基金与托管银行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为准。
(2)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托管银行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武汉基金报送季度托管基金资金托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武汉基金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托管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随时向武汉基金报告。
10、会计及报告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补充规定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4)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基金及资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应于运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在该完整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合伙人会议决议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对基金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应根据中国通用的财务准则作出,并以中文作为会计语言。
11、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对于其认缴出资额,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成。此外,普通合伙人作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基金事务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①执行基金日常事务,办理基金经营过程中所涉审批手续;
②聘请、更换为基金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服务的管理人或其他管理机构,订立与基金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有关的协议;
③为基金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④如基金的业务活动对基金、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风险,应采取必要行动以保障基金的财产安全;
⑤代表基金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⑥以基金的名义,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基金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⑦代表基金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⑧开立、维持和撤销基金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⑨为基金的投资项目或基金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⑩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基金提供服务;
⑾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基金的涉税事项;
⑿采取为实现基金目的、维护或争取基金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适用法律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①普通合伙人应负责组建管理团队,以确保对本基金的专职管理。
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职,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值增值;
③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④不得以其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本基金的名义或以本基金的财产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举债及对外担保;
⑤对本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⑥当本基金届满产生亏损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首先以自身出资额充抵亏损;
⑦对本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⑧配合武汉基金及武汉基金授权机构对于基金及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绩效评价;
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基金之名义,本着勤勉尽责的善良管理人职责,出于维护或实现基金或合伙人利益之目的,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为基金缔结及达成合同、约定、承诺,管理及处置基金之财产,以实现基金宗旨和合伙目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基金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承担,债务责任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另行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权限、职责、责任、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均应适用本协议项下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条款。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本基金收入账户。但已通过的投资决议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员工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2)参与决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3)对本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4)有权了解本基金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基金会计账簿,获取经审计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6)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本基金中的出资;
7)当本基金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8)在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基金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9)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0)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1)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按期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相应调整各合伙人的比例;
2)不得恶意从事损害基金利益的投资活动;
3)对基金的债务以其自身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为履行本协议向关联方作出的必要披露外,对本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5)除按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基金的正常经营管理(武汉基金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投后监督、项目合规性审查不视为参与或干预基金的正常经营管理);
6)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实质上的经营管理;
7)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2、管理费及收入分配
(1)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和计提基础依基金所处运作阶段不同而不同。具体如下:
1)在基金投资期内,年管理费为基金实缴规模的2%;
2)在基金退出期内,年管理费为基金上年末未退出投资余额的2%;
3)基金延长期内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费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年预付。首笔管理费支付时间为首期出资全部缴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期间为首期出资最后一笔到账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天计算,以后按年度在每年1月份预付当年管理费。
若预付期间基金实缴出资减少的,则在预付下一周期管理费时,扣除按天计算的应返还的管理费。
(2)现金分配
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基金经营期间获得的每一笔可分配资金应首先让所有合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回收其实缴出资额。各合伙人的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有限合伙人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至本金金额;
2)普通合伙人按实缴出资金额分配至本金金额;
3)有限合伙人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至年化单利6%;
4)普通合伙人按实缴出资金额分配至年化单利6%;
5)年化单利超过6%部分,按20%和80%的比例在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人所获得的80%的收益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若可分配资金无法全部满足上述分配顺序,则按照该顺序对可分配剩余资金进行全部可分配资金分配,可分配资金分配完后该顺序后的分配自动终止。
(3)非现金分配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证投资业绩的情况下,争取投资变现,可分配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方式分配。在基金清算时,若仍有资产未变现,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则还可以可流通的有价证券、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形式进行分配。分配任何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之前累计20个交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该有价证券的市场收盘价的平均价为计算依据,未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方式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即非现金资产没有上市价格或公开交易价格时,若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则以此价值为准。若非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普通合伙人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该独立第三方的聘请应经合伙人会议批准)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其价值。
非现金分配的标的在视同转换为现金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基金经营期间取得的每一笔可分配资金,原则上均应在取得可分配资金后30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本基金的运营情况本着最大化本基金的原则,经持有基金实缴出资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一致同意,调整上述分配的时间。
在基金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提前清算的更早时间,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及运营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后,本着最快的原则向基金合伙人分配可分配资金。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方案交由合伙人会议通过。
(4)经营亏损承担
如因基金管理人(包括其内部机构、雇员或者其委托、授权的任何其他机构、个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本基金亏损,则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非因上述原因,本基金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首先由基金管理人以其对本基金的出资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其他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四、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投资基金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
五、公司相关人员认购基金份额及任职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基金份额认购,也未在基金中任职。
六、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可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管理团队、行业经验、项目资源和平台优势,整合各方资源,共同寻找“光芯屏端网”与生命健康两大战略新兴产业集群相关项目,以及围绕上述产业向上下游延伸,包括新材料、高端装备、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等项目,有利于公司持续保持对前沿技术开发、应用和商业机会的把握,不断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
生命健康领域相关标的公司可能与公司存在协同关系,公司目前暂未涉及“光芯屏端网”等其他拟投资领域。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旨在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及投资管理能力,获取财务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的风险
1、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内存在未能寻找到合适的投资标的或投资标的选择不当的风险;
2、由于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交易方案等因素,可能导致股权投资基金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甚至产生投资亏损的风险。
七、其他事项
1、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2、本次合作投资事项不会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若未来公司拟收购基金投资项目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参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定价。
3、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基金事务,无法对外代表基金。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八、备查文件
《武汉东科聚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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