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3年10月10日 01:44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国芳、龚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7号)(下称“警示函”),现将该监管主要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国芳、龚芸:

  2023年9月28日,你公司披露《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称董事会以全票审议通过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2023年9月29日,你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公司前述决议内容表述有误,关联董事已回避该等表决事项并应计入回避票数。此外,2022年以来,你公司出现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对外担保总额等数据披露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反映你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薄弱,有关人员勤勉尽责不到位。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国芳、董事会秘书龚芸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林国芳、龚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严格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 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不断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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