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刘金丽蔬菜店,该店销售的豇豆检验不合格。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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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茂市监处罚〔2023〕GX-8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48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根据2023年06月29日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C1D606001C1F60D2781)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6-02)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1、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XBJ23440985601835445ZX)、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C1D606001C1F60D2781)以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6-02)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3、对当事人刘金丽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拍摄相片1份以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4、对当事人刘金丽的《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当事人提交的《刘金丽蔬菜店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及整改方案》以证明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原因分析;6、当事人提交的食品召回通知书、食品召回总结报告及图片以证明当事人履行食品召回制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圆整(¥48.00)。 |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刘金丽蔬菜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2440991MA7G2LJG4Y----------刘**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28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09-28 | ||||
处罚机关 |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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