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金轮转债”(债券代码:128076)将于2023年10月16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10张“金轮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1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13日;
3、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2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票面利率为1.5%;
4、付息日:2023年10月16日;
5、除息日:2023年10月16日;
6、“金轮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10月13日,凡在2023年10月1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年10月1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3年10月14日。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金轮转债”或“可转债”)将于2023年10月16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金轮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金轮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076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21,400万元(214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21,400万元(214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9年11月8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9年10月14日至2025年10月14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0年4月20日至2025年10月14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4%、第二年为0.6%、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无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资信评级,并先后出具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0)》《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3)》,经审定,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可转债信用评级为AA-级,展望评级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金轮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票面利率为1.5%,即每10张“金轮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15.00元(含税)。
对于持有“金轮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2.00元;对于持有“金轮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5.00元;对于持有“金轮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1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13日(星期五)
2、付息日:2023年10月16日(星期一)
3、除息日:2023年10月16日(星期一)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10月1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金轮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金轮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6号
联系人:潘黎明
联系电话:0513-80776888
传真:0513-80776886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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