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3-078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年8月12日,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骆美化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3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示了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67)。
(四)2019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2019年12月4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3.5万股。
(六)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示了预留部分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七)2020年7月2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万股。
(八)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调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涉及的激励人员范围发生变化,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为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作用,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进行修订。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1)、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特别提示”第四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3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骨干及员工,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后: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63人,均为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及员工;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初始共计24人,其中包括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财务总监,其余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及员工。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特别提示”第九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九、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依据个人考核评价结果等级所对应的解除限售系数解除限售。
修订后:
九、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依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及个人层面考核评价结果等级所对应的解除限售系数,按照如下规则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比例=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3)、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之“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之“(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修订如下: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及员工。为持续强化公司在行业方面领先技术与优势,原则上以下列核心员工为主要激励对象:
1、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
2、担当关键核心岗位、具发展潜力、工作绩效表现良好的员工或属于公司新入职的所需关键人才。
此外,公司还将预留部分股票以激励未来核心骨干员工,即公司持续发展所需关键人才。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核心骨干及员工。其中,为持续强化公司在行业方面领先技术与优势,原则上以下列核心员工为主要激励对象:
1、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
2、担当关键核心岗位、具发展潜力、工作绩效表现良好的员工或属于公司新入职的所需关键人才。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4)、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之“二、激励对象的范围”修订如下: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63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及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为公司或子公司员工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63人,均为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及员工;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初始共计24人,其中包括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财务总监,其余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及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为公司或子公司员工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之“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修订如下: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获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获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6)、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三)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要求”修订如下:
修订前: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所获得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在公司层面不设置业绩考核要求。
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达标情况做出绩效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
系数如下表:
■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修订后: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尚未解锁部分考核期分别为2023年度、2024年度,根据每个考核期业务目标达成率(P)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X)。
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为计算基础。
■
若本激励有效期内任何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且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到下一期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达标情况做出绩效考核。员工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比例=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由公司统一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除上述修订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不变,《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对应内容也同步进行修订。
(7)、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四、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修订如下:
修订前:
公司针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依激励对象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综合评定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工作目标考察激励对象经分解后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予以描述。工作能力从“专业知识及技能”、“执行力”、“创新超越”、“沟通协调”、“学习提升”、“工作计划”等方面对激励对象进行评价,每个方面的能力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和人员的不同职级而设置不同权重,以全面反映具体岗位和职级对员工工作能力的要求。工作态度主要考察激励对象对公司的企业文化的认同程度和年度出勤情况。通过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激励对象差异化的能力和业绩考核,公司预期能够实现激励效果最大化,促进公司业绩长期稳定增长和股东利益的持续提升。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是企业的主要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市场占有能力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成长能力的提升。目前公司正面临国内经济结构调整、行业竞争加剧等日益严峻的经营形势,为了进一步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能保持较为持续稳定的增长,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在综合考虑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后,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并相应设置了阶梯解锁的考核模式,实现业绩增长水平与权益解锁比例的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因此该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依激励对象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综合评定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工作目标考察激励对象经分解后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予以描述。工作能力从“专业知识及技能”、“执行力”、“创新超越”、“沟通协调”、“学习提升”、“工作计划”等方面对激励对象进行评价,每个方面的能力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和人员的不同职级而设置不同权重,以全面反映具体岗位和职级对员工工作能力的要求。工作态度主要考察激励对象对公司的企业文化的认同程度和年度出勤情况。通过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激励对象差异化的能力和业绩考核,公司预期能够实现激励效果最大化,促进公司业绩长期稳定增长和股东利益的持续提升。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公司根据激励人员范围变化的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利于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增强股权激励效果、达到激励目的。本次调整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公司根据激励人员范围变化的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能够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作用,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并相应修订《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
五、监事会意见
经监事会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并相应修订《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修订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修订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将本次修订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3-076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10:0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9月2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永彬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的《伯特利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的《伯特利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3-077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下午14:0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9月2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张昊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监事会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并相应修订《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的《伯特利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3-079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0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0月16日14点 00分
召开地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0月16日
至2023年10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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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 2023 年9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信息。
2、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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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参会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参会的,需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账户卡办理。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法人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三)异地股东可以通过邮件(邮箱地址:investor@btl-auto.com)或传真方式办理。
1、登记时间:2023年10月12日(上午8:00一16:30)
2、登记地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泰山路19号二楼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通信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泰山路1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53-5669308 传真:0553-5658228 联系人:陈忠喜、张爱萍
(二)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0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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