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3-055”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8,052,204.3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6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龙建股份、原告)向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对张掖市万盛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被告)提起诉讼(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55”号临时公告)。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3)甘0702民初4980号民事调解书。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5,609,897元、承担逾期利息2,442,307.38元,合计18,052,204.38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万盛公司退还原告龙建股份履约保证金15,609,897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付1,00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6,805,000元,剩余7,804,897元,于2024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被告逾期履行,则承担违约利息2,442,307.38元,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案件款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30,114元,减半收取65,057元,由被告万盛公司负担,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给原告退还65,057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70,237元,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123元退还原告。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 报备文件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3)甘0702民初4980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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